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:俞强律师解读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裁判规则

发布日期:2025-06-25 20:37:38 点击次数:183

一、案件介绍

2023年,甲因经营困难向乙借款50万元,丙作为甲的朋友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,并手写:“若甲不还款,我愿意承担责任。”借款到期后,甲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,乙直接起诉丙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丙辩称自己仅承担补充责任,需先执行甲的财产。

(注:本案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经办的典型案件,人物及品牌信息已脱敏处理。)

二、裁判结果与理由

裁判结果:法院判决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,仅对甲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。

裁判理由:

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根据《民法典》第686条第2款,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时,按一般保证处理。丙的承诺“若甲不还款”未使用“不能还款”(即未明确债务人客观履行能力),属于约定不明。

“不还款”与“不能还款”的本质区别

“不能还款”:指债务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(如无财产可供执行),对应一般保证;

“不还款”:仅表示主观不愿履行,但未排除债务人实际有偿还能力的可能。本案中丙的表述不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明确要求。

先诉抗辩权的适用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,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,并经强制执行无果后方可向保证人追偿。乙未穷尽对甲的追偿程序,故不能直接要求丙担责。

三、法律分析:约定不明的风险与实务要点
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:

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北京大学法律硕士,专注金融与担保法律实务13年,曾获上海律协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”。以下结合本案解析核心风险点:

《民法典》颠覆性变革:从“连带”到“一般”此前《担保法》时代,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,但《民法典》第686条彻底逆转规则,以“减轻保证人责任”为立法导向。实务意义:2021年1月1日后签署的保证合同,若未明确“连带”二字,一律按一般保证处理。

两类保证的核心差异

责任形式

权利特征

债权人行权条件

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须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且无果

连带责任保证 无先诉抗辩权 可直接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

例外情形(可突破先诉抗辩权):

债务人失踪且无财产;

债务人已破产;

债务人财产不足被证实;

保证人书面放弃权利。

实务风险防范建议

对债权人:担保合同中必须写明“连带责任保证”,避免使用“不还款”“愿意负责”等模糊表述。

对保证人:签字前需明确担保方式,若仅愿承担补充责任,应注明“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承担责任”。

风险提示

具体案件法律效果因事实细节差异较大,需结合证据链及交易背景综合判断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风险。

俞强律师执业机构: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(高级合伙人)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:北京大学法律硕士,具有证券、基金、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: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:

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”

2024年“君澜专业领航奖”

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联系方式:通过百度搜索“俞强律师”点击进入律临平台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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